巨鹿县检察院
侦查监督部门规范释法说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和规范侦查监督释法说理工作,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加强侦查监督说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我院制定相关办法如下:
第二条 释法说理是指侦查监督部门在依法就监督事项送达相关决定或者进行答复时,分别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投诉人等相关人员阐明法理、释疑解惑的活动。
第三条 释法说理应当遵循依法说理、讲究方法和效果、公开和保密相结合、坚持群众路线、口头与书面相结合的原则。
(一)依法说理。说理应当以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为依据。依法是说理的前提和基础。
(二)坚持群众路线。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关心群众,为了群众,贴近群众,摆事实,讲法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三)讲究方法和效果。说理应当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和争议焦点,采取说理对象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法和形式进行。语言应当通俗易懂,条理清晰。态度应平和,增强说理的感染力。在阐明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情理法结合,达成共识,消除误解,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四)公开和保密相结合。释法说理是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严格遵守检务公开的工作规定,掌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界限。同时,说理应当注意保守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五)口头与书面相结合。需要向侦查机关书面说理的,依托《不捕理由说明书》等法律文书进行说理,将释法说理与引导侦查相结合。在日常工作和办案中,针对具体案件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口头说理,促进“案结事了”。
第四条 检察释法说理的主体是办理侦查监督案件的检察官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对于依照规定需要由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统一答复申诉人的决定事项,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应配合案件管理部门或者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进行说理。
第五条 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释法说理工作,在作出各项检察决定时重点体现释法说理的工作要求:
(一) 不批准逮捕决定;
(二)对逮捕案件的复议、复核决定;
(三) 通知立案、通知撤销案件、纠正违法;
(四)纠正违法;
(五)对违法不立案、违法立案、侦查活动违法的控告申诉的不支持决定;
(六) 其他有必要进行释法说理的事项。
第六条 法律文书应当注意增强说理性。文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做到基本要素齐全、案件情节具体、因果关系清晰、问题焦点突出,在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阐明认定事实的理由。文书的理由部分应当做到全面客观,既详细具体地列明案件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又结合个案体现的特点,准确精当地分析适用法律的理由。文书的结论部分应当做到明确、公允。
第七条 检察人员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注意倾听说理对象的意见,及时、明确、公允的说理、答复。对于发现不足或确有错误的检察决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促进自身办案质量提升。
第八条 释法说理的相关文书、答复笔录、工作记录应当妥善保管,附检察卷归档。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释法说理工作机制。建立释法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通过典型案例示范、优秀说理文书展评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提高说理工作水平。建立释法说理工作责任制。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释法说理责任,或者在说理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