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科
6月26日,受巨鹿县人民法院邀请,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的现场监督。
巨鹿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中,杨某某和孟某某离婚判决生效,判决其独生子孟某抚养权归杨某某所有。
夫妻二人为了争夺孩子抚养权,两人关系恶化甚至发生多次冲突。在离婚判决作出前,孟某一直由其爷爷抚养。孟某某在孩子4周岁时将其接走,杨某某多次提出探视均被拒绝。孟某因为父母离婚官司多次转学,心理、学业上均遭受巨大影响。在执行中,10周岁的孟某多次拒绝杨某某成为自己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杨某某无法取得孟某的抚养权。巨鹿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我院所派人员跟随法院执行人员到现场监督见证,对执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检察寄语
从诉讼到执行,几年时光悄然逝去,曾经恩爱的夫妻却变成反目的仇人,离婚没能换来两人的幸福生活,却让仇恨住进了两人的心中。夫妻双方处理纠纷多次以自我的、不理智的方式,忽略了这将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无法预估的损伤。如果,在事情一开始,双方能够长远考虑,为家庭的和睦着想,为孩子的未来着想,心平气和的谈,寻求一个共赢的方案,事情也不会出现如今的局面。
巨检普法:
《“两高”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因办理监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调阅人民法院的执行卷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了解相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图文:张德建